协会简介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领导成员 |
尊龙(明星)于1998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业务指导单位为湖南省商务厅,现任会长刘勇先生。2016年在省商务厅行业党委领导下成立中共尊龙(明星)支部,现任支部书记李海英。
协会设有美容、美发、文饰、养发、中医养生、职业教育、美甲化妆、形象设计、化妆品生产及化妆品经营共10个分支机构。会员遍布全省,含地级市、县、区、镇,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将政府的方针政策向行业宣传贯彻,另一方面将行业与会员的诉求向政府部门反映,呼吁政府为行业排忧解难,并为行业与会员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宣传行业、宣传会员.服务行业与会员,第二、三、四、五届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单位、世界美妆组织 OMC 全球会员单位,并成功举办中国美妆产业发展大会、中国化妆品高质量发展论坛,2015年发起并支持创建宁乡保化产业园(美妆谷),先后在省商务厅呈接产业处组织下赴广州、上海、浙江、重庆、深圳进行考察与项目宣讲,为湖南化妆品产业打一定基础。
协会自成立以来,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美容美发质量标准》、《湖南省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与管理》等三个地方标准、一个行业标准《湖南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湖南省化妆品发展纲要白皮书》,并配合湖南省质监局、湖南省商务厅二次组织评定了10家五星级美容院与美容美发店;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定了5家“湖南省名牌”服务品牌;配合湖南省商务厅、红网评定了我省美容美发行业“十大品牌企业”;协会成功举办16次湖南省美博会。并策划“长沙时尚美妆节”、“全国湘商美业发展大会”、“全国美业工匠时尚秀巡回选拔赛”;先后组织举办了 26届全省发型化妆美容美甲形象设计技能竞赛,省协会技能竞赛项目被省工商联评为“优秀品牌”项目,协会先后16次派出选手参加国家级比赛并荣获多项大奖,组织开展二百余次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培养了高级技师267 名,技师 682 名和二万余名初、中、高级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化妆师和形象设计师;协会先后四次被湖南省人社厅评为“先进鉴定所”,被湖南省民政厅评为“先进社会团体”,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多次被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并先后6次授予“行业技术推动奖”,被湖南省商务厅评定为“诚信创建示范协会”,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全国四好商会”,省发改委授予“政风行风及营商环境监督站”,省消保委授予“消费者投诉站”,积极参与湖南省“十四五规划”行业规划编订及湖南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推动湖南化妆品产业快速发展,凝聚美业力量,汇聚美业智慧,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创新发展。
协会旨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自律、推动湖南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热诚欢迎您加入湖南美丽行业,并衷心感谢您对湖南美丽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让我们携手努力开拓更为广阔的湖南美丽事业新天地。
联系方式:0731-84864492
QQ:2802636380
湖南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消费者投诉站:85212315
协会官网:https://www.hunanbcn.com/
协会企业中心:长沙市车站中路21号凯旋国际B座21楼
湖南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第五届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湖南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unan Beauty Salon Cosmetics Industry Assosiation,缩写为:HNB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商务诚信工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维护以席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湖南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行业党委:中共湖南省商务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并接受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湖南省商务厅2309-23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理论和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技艺交流和技术比赛,宣传推广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新技术,培养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及日化专业人才,为发展我省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及化妆品事业、美化人民生活服务;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二)组织会员对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与会员的诉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委托,组织全省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技能竞赛和地区间技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美容美发化妆美甲艺术表演、宣传推广先进的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技艺;
(四)搜集整理优良传统技艺和国内外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技术资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推介、会展招商;
(五)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整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提供调查申请;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等级认定;
(七)组织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教育论坛,开展专业学术研讨活动,组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名优产品及扶持本地美妆品牌崛起;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日化行业开展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及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探讨与经验交流,经批准后开展第三方技术等级认定,举办技术培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工作。
(九)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医疗美容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举办行业内部专业技术讲座,开展横向合作。
(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批准,组织开展行业评比推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推广本土行业品牌,组织开展诚信创建,制定行业诚信建设及信用评价体系,提振行业的消费信心,促进我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形象设计方面的资料;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合作与平台共享,及时掌握国内外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市场发展态势,引导我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的发展。
(十三)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权设立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消费者投诉咨询站,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开展相关活动;
(十四)规范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对欺诈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个人给予曝光,并向执法部门反映;
(十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十六)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十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十八)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可以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本行业进行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重大疫情、战争等不可抗拒力除外)。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应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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